《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处罚场合等代为处理处罚,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